今夏,上海一9岁男童成成(化名)购买游泳票在上海市杨浦区一家对外经营的泳池内溺水身亡。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泳池管理方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男童溺水身亡,判令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549158元。
2008年7月20日中午,家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的男童成成向某浴场购买游泳票后,与同学一起进入该浴场的一游泳池游泳。该泳池长约21.50米、宽约10.50米,浅水深约1.05米、深水深约1.60米,当时泳池边有一名救生员。因成成未穿泳裤,救生员劝他退场。
但十几分钟后,成成却被其他泳客发现在水面下溺水。听到呼救后,救生员跳入泳池将成成救出并进行急救。后经医院抢救,成成终因溺水时间过长致脏器功能衰竭,于7月22日不幸死亡。
经勘察,成成溺水处一侧泳池有直径约一米水泥柱一根,救生员当时位于该水泥柱的另一侧,视线受阻未及时发现成成溺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游泳安全须知仅规定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全程监护,成成年逾六岁,故他的父母对这次事故没有监护责任。成成购买游泳票入场后,泳池应当提供安全的游泳设施,同时给予安全注意、避险救生服务,对成成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泳池应当设置两个救生观察台,经营时应当有两名救生员。成成进入泳区时,泳池仅安排一名救生员,且因泳池结构原因,救生员视线受阻,不能全面观察泳区,致使成成溺水未能及时被发现获救助,错失抢救时机,终不治身亡。
法院认为,成成的死亡,是泳池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泳池方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泳池管理方向成成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49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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