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online.sh.cn/news/gb/content/2009-04/09/content_2916272.htm
有一条,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那我去年10月下旬生产的,领到的是我的社保缴费基数*4.5+3000,
但社保缴费基数<工资,
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可以补发?由谁补?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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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12333问过啦,工号1451的男接线员回答是,如果我的社保最低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工资,那么工资-社保基数,这部分就不能补发。失望啊。。我满以为可以再拿一笔钱呐
2009年04月09日 15:29, 徐家胖胖子 作第 1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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