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2月1日进入现在的单位,当时试用期一个月,合同签了一年,到2010年11月30日到期,请问可否休2010年当年的年休呢?人事电话查询12333,说只要连续工作累积满12个月,无论哪家单位,只要满12个月就可以了,请问是吗?如今单位要我向前单位索取证明,证明我在前单位工作超过了12个月,还要原件,这是否合理?可否作为证据仲裁?
请各位能人出出主意吧,我好烦,本来没有的事搞的那么复杂,说让我休是他们,说不让休又是他们,还要我开证明,我觉得增加我的负担和麻烦,谢谢各位了。
请各位能人出出主意吧,我好烦,本来没有的事搞的那么复杂,说让我休是他们,说不让休又是他们,还要我开证明,我觉得增加我的负担和麻烦,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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